根据**部**印发的《**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24〕6号),以及此前印发的《**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2020〕9号),《**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通字〔2021〕7号),**治安部门共管辖81个罪名,现将81个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整理如下:
**治安管辖81个罪名立案追诉标准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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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罪名 |
立案追诉标准 |
一、危害公共**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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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第125条第2款)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其他危害公共**的情形。 |
2 |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第126条) |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枪支”,包括枪支散件。成套枪支散件,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 |
3 |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第128条第1款) |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
4 |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第128条第2款、第3款) |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三)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
5 |
丢失枪支不报案(第129条) |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丢失的枪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丢失的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
6 |
妨害**驾驶案(第133条之2) |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的,应予立案追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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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案(第130条) |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六)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8 |
重大责任事故案(第134条第1款) |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情形。 |
9 |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案(第134条第2款) |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情形。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以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其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形。 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违反有关**管理的规定,不排除或者故意掩盖重大事故隐患,组织他人作业的,属于“冒险组织作业”。 “重大事故隐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认定。 |
10 |
危险作业案(第134条之1) |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拒不执行”: (一)无正当理由故意不执行各级人民**或者负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令的; (二)虚构重大事故隐患已经排除的事实,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或者负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令的; (三)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或者负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令的。 认定是否属于“拒不执行”,应当综合考虑行政决定、*令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等依据,行政决定、*令的内容和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行为人是否具有按照要求执行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重大事故隐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认定。 “危险物品”,依照**生产法**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确定。 对于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危险物品”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地市级以上负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意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
11 |
重大劳动**事故案(第135条) |
**生产设施或者**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情形。 |
12 |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案(第135条之2)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情形。 |
13 |
危险物品肇事案(第136条) |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情形。 |
14 |
工程重大**事故案(第137条)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规定,**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事故的情形。 |
15 |
教育设施重大**事故案(第138条) |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16 |
不报、谎报**事故案(第139条之1) |
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不报、谎报**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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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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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秽物品案(第152条第1款) |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六)走私淫秽物品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二)扰乱市场秩序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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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强迫交易案(第226条) |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19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第227条第1款) |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 (二)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
20 |
倒卖车票、船票案(第227条第2款) |
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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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强迫劳动案(第244条) |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
22 |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案(第244条之1) |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伤亡或者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 (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四、侵犯财产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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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故意毁坏财物案(第275条) |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24 |
破坏生产经营案(第276条) |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25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第276条之1) |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十万元以上的。 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各省标准详见附后) |
五、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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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扰乱公共秩序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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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冒名顶替案(第280条之2) |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组织、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
27 |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第281条) |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28 |
代替考试案(第284条之1第4款) |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考试的,应予立案追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教育考试; (二)**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考试”。 |
29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第290条第1款) |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应予立案追诉。 |
30 |
聚众冲击**机关案(第290条第2款) |
聚众冲击**机关,致使**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应予立案追诉。 |
31 |
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案(第290条第3款) |
多次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立案追诉。 |
32 |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案(第290条第4款) |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
33 |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第291条) |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应予立案追诉。 |
34 |
高空抛物案(第291条之2) |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
35 |
聚众斗殴案(第292条) |
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应予立案追诉。 (”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 |
36 |
寻衅滋事案(第293条) |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
37 |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6条)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予立案追诉。 |
38 |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7条) |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应予立案追诉。 |
39 |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案(第298条) |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应予立案追诉。 |
40 |
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1款) |
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41 |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第301条第2款) |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予立案追诉。 |
42 |
赌博案(第303条第1款) |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
43 |
开设赌场案(第303条第2款) |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44 |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案(第303条第3款) |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追诉。 |
45 |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案(第304条) |
邮政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延误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其他重要邮件投递,致使他人失去高校录取资格或者造成其他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的; (三)严重损害**声誉或者造成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
(二)妨害文物管理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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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故意损毁文物案(第324条第1款) |
故意损毁**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全国**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应当认定为“被确定为全国**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
47 |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第324条第2款) |
故意损毁**保护的名胜古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名胜古迹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二)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48 |
过失损毁文物案(第324条第3款) |
过失损毁**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的; (二)造成二级以上文物损毁的; (三)致使全国**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 |
(三)危害公共卫生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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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第330条) |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
50 |
非法组织卖血案(第333条) |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51 |
强迫卖血案(第333条) |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
52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第334条第1款) |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属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 “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
53 |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案(第334条第2款) |
经**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或者违背其他*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经**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采供血机构包括血液**、**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依照规定进行**或者违背其他*作规定”: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依照规定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的;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投料生产前未用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诊断试剂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机构在采集检验样本、采集血液和成分血分离时,使用没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或者超过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材的; (六)不依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血液、原料血浆的; (七)对**规定**项目结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定予以**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检验*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或者违背*作规定的。 |
54 |
医疗事故案(第335条) |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
55 |
非法行医案(第336条第1款) |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
56 |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第336条第2款) |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伤、重伤、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的; (二)非法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五人次以上的; (三)致使他人超计划生育的; (四)非法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 (五)非法获利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四)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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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1款) |
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 |
58 |
强迫卖淫案(第358条第1款) |
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
59 |
协助组织卖淫案(第358条第4款) |
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帮助招募、运送、培训人员三人以上,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
60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第359条第1款) |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
61 |
引诱幼女卖淫案(第359条第2款) |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
62 |
传播性病案(第360条) |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的。 |
(五)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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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第363条第1款) |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本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应予立案追诉。 |
64 |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案(第363条第2款) |
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或者为他人提供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
65 |
传播淫秽物品案(第364条第1款) |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数量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
66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案(第364条第2款) |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播放十五*三十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67 |
组织淫秽表演案(第365条) |
以策划、招募、强迫、雇佣、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表演者进行裸体表演的; (二)组织表演者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的; (三)组织表演者半裸体或者变相裸体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的; (四)其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六、危害国防利益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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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1款) |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提供不合格的枪支三支以上、子弹一百发以上、雷管五百枚以上、炸药五千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 (四)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五)发生在战时的; (六)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69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第370条第2款)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严重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
70 |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第371条第1款) |
组织、策划、指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冲击三次以上或者一次冲击持续时间较长的; (二)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冲击的; (三)冲击重要军事禁区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71 |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第371条第2款) |
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扰乱三次以上或者一次扰乱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四)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的; (五)扰乱重要军事管理区秩序的; (六)发生在战时的; (七)其他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72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第373条) |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煽动三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二)煽动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逃离部队的; (三)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73 |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第373条) |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雇用一人六个月以上的; (二)雇用三人以上的; (三)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雇用的; (四)阻碍部队将被雇用军人带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74 |
接送不合格兵员案(第374条) |
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接送不合格特种条件兵员一名以上或者普通兵员三名以上的; (二)发生在战时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75 |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第375条第2款) |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生产、买卖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非法生产、买卖帽徽、领花、臂章等标志服饰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 (三)非法经营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五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买卖仿制的现行装备的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
76 |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第375条第3款) |
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二)非法提供、使用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三)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军徽、军旗、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一百件(副)以上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盗窃、买卖、提供、使用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
77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案(第376条第1款) |
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78 |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案(第376条第2款) |
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服役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服役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服役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79 |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案(第379条) |
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窝藏三人次以上的; (二)明知是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窝藏的; (三)有关部门查找时拒不交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80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案(第380条) |
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三次以上的; (二)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 (三)拒绝或者故意延误重要军事订货,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81 |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案(第381条) |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收、征用三次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四)拒绝重要军事征收、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各省立案数额标准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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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份 |
数额较大(入罪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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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
一、一类地区: 1.拒付一人三个月2万元以上 2.拒付十人累计10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 1.拒付一人三个月累计1万元以上 2.拒付十人累计6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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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
1.拒付一人三个月1万元以上的 2.拒付十人累计8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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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
1.拒付一人三个月1万元以上的 2.拒付十人累计6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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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
1.拒付一人三个月6000元以上的 2.拒付十人累计4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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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
1.拒付一人三个月8000元以上的 2.拒付十人累计5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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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
1.拒付一人三个月1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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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
1.拒付一人三个月1万元以上的 2.拒付十人累计5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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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
1.拒付一人三个月6000元以上的 2.拒付十人累计4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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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
1.拒付一人三个月1万元以上的,贫困县(市)5000元以上的 2.拒付十人累计5万元以上的,贫困县(市)3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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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 |
1.拒付一人三个月5000元以上的 2.拒付十人累计3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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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
1.拒付一人三个月8000元以上的 2.拒付十人累计5万元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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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
1.拒付一人三个月8000元以上的 2.拒付十人累计4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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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
1.拒付一人三个月1万元的 2.拒付十人累计5万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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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
1.拒付一人三个月累计1万元以上 2.拒付十人累计5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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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
1.拒付一人三个月5000元以上 2.拒付十人累计3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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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
1.拒付一人三个月1万元以上 2.拒付十人累计5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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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
1.拒付一人三个月1万元以上; 2.拒付十人累计5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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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
1.拒付一人三个月1万元以上 2.拒付十人累计5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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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
1.拒付一人三个月1万元以上 2.拒付十人累计5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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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
1.拒付一人三个月5000元以上 2.拒付十人累计3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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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省份 |
有地方性文件的按文件执行,无文件的一般按**标准下限执行: 1.拒付一人三个月累计5000元以上 2.拒付十人三个月累计3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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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广东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其他。湖北贫困山区:英山、红安、麻城、罗田、蕲春、郧县、郧西、竹山、竹溪、房县、*农架、丹江口、建始、来凤、鹤峰、利川、咸丰、宣恩、巴东、恩施、长阳、秭归、大悟、孝昌、阳新、五峰、保康、团风、通山。 |
编注:本文主要依据为1.《**人民检察院、**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人民检察院、**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
但其中:
1.第6、10、26、29-34、44项罪名,灰色字体为刑法条文内容,具体标准需相关解释出台明确。
2.第8、9、11--15项罪名,蓝色字体依据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3.第9、10项罪名,深红字体依据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
4.第28项罪名,绿色字体依据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
5.第43项罪名,浅蓝字体依据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6日)。
6.第46-48项罪名,红色字体依据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
7.第55项罪名,黄色字体依据为《**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16〕27号)。
8.第57、60项罪名,紫色字体依据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7〕13号)。
9.第25项罪名,粉色字体依据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
来源:“刑事法典”综合整理
李宝清,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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