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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衡普法



继承篇

1、法定继承

《民法典》**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注意:其中存在一种特别模式为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民法典》**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以小明为例,简单来讲,若小明的父母先于小明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小明有权代替其父母继承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此种继承方式为代位继承。

2、遗嘱继承形式

《民法典》**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注意:除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外,均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代书遗嘱的代书人可算见证人,口头遗嘱在**危险后,口头遗嘱无效,要转换为其他遗嘱形式。

3、遗赠与遗产继承关于放弃的不同

《民法典》**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注意:遗赠60日内没有表示,视为放弃。

继承在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视为接受。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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