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想过
一个图省事的“小动作”
可能酿成多方悲剧?
捡来一块“挡门砖”
结果绊倒邻居
被诉*法院赔偿13万余元……
案情简介
被告彭某与原告丁某是同小区同栋楼的邻居
某日,彭某为方便家人出门
将闲置在入户大厅角落的一块红砖
放置在该楼栋的入户门前
以保持入户门敞开
而后,彭某径直离开
图为事发现场监控。
谁料,随着入户门自行慢慢关闭
红砖被拖*入户门处
导致丁某打开入户门时被砖块绊倒在地
图为事发现场监控。
丁某于当日被送往医院救治
并住院**一个月
经鉴定
丁某左三踝粉碎性骨折伴踝关节半脱位
构成十级伤残
丁某认为,彭某存在侵权行为
而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保障义务
据此要求
彭某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后,物业公司积极协助丁某就医
并主动找到彭某,组织各方调解
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丁某遂诉*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
为承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
及责任比例划分问题
该楼栋的入户门系业主日常出行通道
彭某为方便进出
对其放置在入户门处的障碍物持放任态度
客观上造成了丁某受伤的严重后果
存在过错
物业公司尽管有协助丁某就医并
组织调解的行为
但其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未及时巡查清理入户门处的障碍物
以**隐患
具有一定过错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丁某作为**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能谨慎注意地面情况
存在疏忽
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经认定
丁某的各项损失合计19万余元
*终,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
判决彭某、物业公司、丁某
分别承担70%、10%、2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张辉认为
守护“家门口”公共区域**
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
民事主体在公共区域内实施行为时
应当**预见其行为
可能对他人人身、财产**
造成的潜在威胁
不得以行为“事小”或“无主观故意”为由
主张免责
而公共区域的管理责任人
依法负有**保障义务
应对其管理区域进行常态化的巡查与管理
及时排查并**动态变化中的**隐患
此外,公民在公共区域活动时
也需保持必要的观察与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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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