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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图省事的小动作被索赔13万余元,你可能也做过!.


你有没有想过

一个图省事的“小动作”

可能酿成多方悲剧?

捡来一块“挡门砖”

结果绊倒邻居

被诉*法院赔偿13万余元……

案情简介

被告彭某与原告丁某是同小区同栋楼的邻居

某日,彭某为方便家人出门

将闲置在入户大厅角落的一块红砖

放置在该楼栋的入户门前

以保持入户门敞开

而后,彭某径直离开

图为事发现场监控。

谁料,随着入户门自行慢慢关闭

红砖被拖*入户门处

导致丁某打开入户门时被砖块绊倒在地

图为事发现场监控。

丁某于当日被送往医院救治

并住院**一个月

经鉴定

丁某左三踝粉碎性骨折伴踝关节半脱位

构成十级伤残

丁某认为,彭某存在侵权行为

而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保障义务

据此要求

彭某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后,物业公司积极协助丁某就医

并主动找到彭某,组织各方调解

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丁某遂诉*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

为承担赔偿责任主体认定

及责任比例划分问题

该楼栋的入户门系业主日常出行通道

彭某为方便进出

对其放置在入户门处的障碍物持放任态度

客观上造成了丁某受伤的严重后果

存在过错

物业公司尽管有协助丁某就医并

组织调解的行为

但其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未及时巡查清理入户门处的障碍物

以**隐患

具有一定过错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丁某作为**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能谨慎注意地面情况

存在疏忽

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经认定

丁某的各项损失合计19万余元

*终,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

判决彭某、物业公司、丁某

分别承担70%、10%、2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张辉认为

守护“家门口”公共区域**

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

民事主体在公共区域内实施行为时

应当**预见其行为

可能对他人人身、财产**

造成的潜在威胁

不得以行为“事小”或“无主观故意”为由

主张免责

而公共区域的管理责任人

依法负有**保障义务

应对其管理区域进行常态化的巡查与管理

及时排查并**动态变化中的**隐患

此外,公民在公共区域活动时

也需保持必要的观察与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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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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