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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发生单方事故,是否从重处理?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7日2时许,被告人郑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顺淄博市张店区西四路由北向南行驶*西四路铁路桥以南时,与铁路桥水泥隔离护栏相撞,车辆受损,造成单方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37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郑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据此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法官说法

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在于醉驾发生单方事故的,是否从重处理?

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驾驶人。本罪侵害的是双重客体,主要是道路交通秩序,同时也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财产**。犯罪人在主观上应当为故意,尽管犯罪人在主观上并没有追求交通事故、人员伤亡等后果的发生,但是对于危险驾驶的行为是明知或者放任发生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从醉驾后果、行为的社会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规定了14项从重处理情形及1项兜底条款。其中第1项为“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情形,关于此项规定情形,交通事故范围一般限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对于造成单方事故,仅致本人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的,其已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从法理情相融合的角度,可考虑不对其从重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单方事故,仅致本人财产损失,其已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从法理情相融合的角度,可不对其从重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规定管制的精*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致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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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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