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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立案定罪量刑标准一览表



转自:刑事法典公众号、刑事法律实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本意见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本文采用表格方式展现,清晰易懂。


立案标准

80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

80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15种从重情形

150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

注:可不认为是犯罪,不予立案,②③一律立案

免罪标准

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

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

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车

由他人驾驶*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的,或为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

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不得已驾车,构成紧急避险

注:-不具有15种从重情形,不立、撤案、不诉、无罪,②-⑥无酒精含量要求

免罚标准

血液酒精含量≦180毫克/100毫升,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注:参考4种从宽情形,一般不具有15种从重情形、10种不适用缓刑情形

缓刑标准

血液酒精含量≦180毫克/100毫升等,不具有10种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注:需满足刑法72条规定

罚金标准

起刑点一般不低于1000元*2000元,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1000元*5000

注:非营运醉驾当前各地上限一般为2万元

刑期

1-6个月,可具体到15日,**不少于1个月

4种从宽情形:(1)自首、坦白、立功的;(2)自愿认罪认罚的;(3)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4)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10种一般不适用缓刑情形:(1)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5)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6)服用**规定管制的精*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7)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8)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10)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15种从重情形:(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4)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5)服用**规定管制的精*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6)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7)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8)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9)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10)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11)逃避、阻碍**机关依法检查的;(12)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13)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14)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15)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编者附:

《刑法》第十三条,一切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和**,分裂**、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李宝清,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联系电话:133598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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