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具体规定
《刑法》**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刑法**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第二条刑法**百四十条、**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人民检察院、**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部、**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2003年12月23日高检会〔2003〕4号)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标准
根据**人民检察院**部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
1、“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4、“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于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5、“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6、“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对于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确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量刑标准
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销售金额定其刑事责任:
l、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无罪或轻判主要规则
1、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即是否明知生产、销售的产品的“伪劣”,是入罪与否的条件,是无罪辩护的要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是明知其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仍然进行生产、销售。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往往涉及上下游犯罪或共同犯罪,行为人因上家隐瞒、欺骗不知情而去生产、销售或帮助生产伪劣产品的,不宜认定为犯罪。3、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的情况下,直接能表明其不知情的证据较少。更多的是办案机关无法认定其明知是因现有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不到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因此律师对于当事人的明知认定可从证据方面入手,查明是否有**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4、在大部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案涉产品是否是伪劣产品都需要通过有权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无法鉴定或鉴定意见存在问题,无法证明案涉产品是否伪劣,该罪就无法构成。因此,律师应当**审查鉴定意见,主要可以关注鉴定标准、鉴定检材、鉴定程序等问题。
5、案发后主动到**机关投案自首,如实说明案件情况,适用自首、坦白等从轻处罚规定。
6、案发后主动认罪认罚,适用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处罚规定。
7、在共同犯罪中,根据行为中地位作用认定从犯情节。
8、综合案件情况,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不起诉规定。
9、综合案件情节,如果判处缓刑对社区没有重大影响的,争取适用缓刑。
致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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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法院、临江检察
李宝清,副主任律师,联系方式133598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