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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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重婚**无效的立场
重婚违反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是违法犯罪行为《解释》规定,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
2
规制通过离婚方式意图逃债行为
债务人通过离婚将全部或者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未负债一方,以**自身偿债能力逃避债务,是不诚信行为。《解释》规定,如果债务人有上述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相关财产分割条款,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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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同居析产纠纷财产分配规则
同居不同于婚姻,同居双方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一方不当然享有同居期间另一方所得财产。《解释》规定,同居析产纠纷中以“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为基本原则。财产无法清晰区分的,以双方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双方对财产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4
明确父母给子女购房出资时房产分割原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为子女购房:
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解释》区分两类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1、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一般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但要综合考虑婚姻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2、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
以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婚姻家庭实际情况判定房屋归属和补偿数额。
5
明确夫妻间给予房产的处理规则
《解释》区分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1、尚未转移登记的:
给予方不能任意撤销,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生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属和补偿情况。
2、已经转移登记的:
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判决房屋归给予方,但要综合考虑婚姻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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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新闻局、云南高院